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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实施
时间:2005-7-6
据悉,陕西省发改委制定的《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已经出台实施。    据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为化肥储备委托单位,负责省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的确定,并与化肥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省级化肥储备一年两次,每年7月至9月和12月至次年3月期间,由省上指定的承储企业按要求购进并储存化肥。省级化肥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省级化肥储备总量为每年5万吨,其中尿素3万吨、磷酸二铵2万吨;储备网点应具备交通便利的条件,具体分布要靠近粮棉主产区和化肥主销区。动用储备化肥,需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承储企业在保证扶贫救灾用肥的前提下,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批后,可将储备化肥与自营化肥结合调运销售,以保证储备商品不断更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化肥。省级储备化肥只能用于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或其他。省级化肥储备的购进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具体购进价格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在化肥市场基本稳定时期,随行就市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化肥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由省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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