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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化肥淡储新添补充规定 已于11月1日起开始实行
时间:2005-11-7
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于11月1日起开始实行。《补充规定》指出,淡储期限为六个月,对承储企业及承储任务实行一次招标、三年稳定、奖优汰劣的办法。据了解,11月2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已陆续和2004~2005年度完成承担淡储任务较好的企业续签了合同。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通过给予利息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用肥淡季多储存化肥。     《补充规定》强调,在淡储品种方面,淡储化肥以尿素为主,承储企业淡储化肥总量中尿素应占70%以上。个别地区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用肥需要,并在报淡储委托单位备案核准后,适当调低尿素所占比例,但不得低于淡储化肥总量的50%。     在淡储考核指标方面,淡储期后两个月中至少有一个月的月末淡储化肥库存量要高于淡储任务量。同时,对上年度完成化肥淡储任务并取得新年度淡储资格的承储企业,在按《办法》中的规定进行考核时,对“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和“近三年平均库存量”两项考核指标须剔除近三年当年的淡储任务量,不进行逐年累加。在淡储期间,如宏观调控需要,淡储委托单位及其指定企业对承储企业的淡储化肥有优先购买权。     《补充规定》要求,被淘汰企业的承储任务原则上优先安排给淡储任务完成较好的前几位承储企业;前几位承储企业不接受的,另行招标确定承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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