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农药市场
农药夸大其词卖家怎能不管时间:2005-12-27
怀集县某农技公司(下称农技公司)因为销售夸大其词的农药,被当地工商部门课以6万元的处罚。工商部门这一处罚决定,近日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支持。
农药夸大其词商家受过
今年5月,怀集县工商局对该县某农技公司销售门市部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技公司销售的3种农药“有问题”。这3种农药分别是:产于河南的“迅杀螨卵”,产于广东郁南的“乐胜”和产于广西的“氰戊菊酯”。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农药产品标识标注的防虫范围超出了其登记的范围。以“迅杀螨卵”为例,这种品牌的农药的登记使用范围限于“棉花”、作用对象限于“蚜虫”,但其“瓶身标签”上却吹嘘说,对于“瓜园、菜园、茶园”等作物均能起到杀灭“蚜虫、红蜘蛛、菜青虫、棉龄虫”等10余种害虫的作用。
工商局认为,农技公司经销上述3种农药,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于7月24日以“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销售农药为何不检验
产品标识是生产厂家贴的,自己又没有在档口大张旗鼓做广告,农技公司觉得很冤枉,在今年8月12日向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9月11日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农技公司仍不服,并于5天后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递交上诉书之前,农技公司向县工商局交纳了罚款3万元,并另行补交了因逾期交纳罚款而被“加处”的3万元。
11月25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时支持怀集县工商局另行“加处”的罚款3万元。法院指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对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农技公司忽略了这一条。
据县工商局调查,农技公司销售上述3种农药总共270瓶,获得销售款36 0元。为了这360元,农技公司付出了6万元的代价,外加诉讼费100元。
律师说法厂家虚假宣传商家实施
县工商局的代理律师郭生平认为:农技公司虽然不是这些“问题农药”的生产者,可是售卖者的身份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实施主体”。
上述3种农药的产品标识、说明书和印刷单张在出厂之前,仅具有“虚假标注”性质。进入流通领域后,通过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上述农药,就可对消费者产生虚假宣传的效果,构成虚假宣传的性质。
[
上一条]
[
下一条] [
回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