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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问题制约农资流通与监管
时间:2006-10-25
近年来,我国开展以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为基础,以农资打假治劣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为重点的集中整治工作,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农资市场秩序仍不容乐观,尤其在流通和监管方面仍存在四大问题,制约着农资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管理。   问题一,农资经营主渠道逐渐萎缩,严重影响农资流通。以化肥为例,目前我国化肥流通仍沿用《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的“一主两辅”政策,即以供销社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农业“三站”(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然而,近年来,随着供销合作社等机构改革逐步推进,“一主两辅”流通渠道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已难以完全承担化肥流通的任务。以山东为例,烟台市70%以上的乡镇农资经营机构已经倒闭,现有合法化肥经营网络只能覆盖30%左右的乡村。   问题二,法律对农资经营主体限制过于严格,影响农资流通市场化。以农药为例,《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七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第十九条又对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基本将一般经营者排除在外。但从实际情况看,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大量存在以“承包”、“挂靠”等方式从事农药经营的一般经营户。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经营户并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但他们的存在,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购买农药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在钻政策的空子,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形成了政策与现实的冲突。   问题三,农资监管职能划分存在弊端,影响监管效能。目前,农资监管部门包括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职责划分看似明确,实际上存在很大弊端,极易造成执法过程中断。无论是工商还是质监部门,受执法领域限制,难以将查处案件一追到底,往往贻误最佳办案时机。在基层,这样的职责划分则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不仅加重了经营者负担,同时也容易导致各部门“有利就争,有责就推”。   问题四,农资监管执法易受行政干预,执法职能受到制约。以农资质量检测为例,目前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较少,难以满足检测需要,而且要么隶属于某一行政部门,要么在某些方面受制于某些行政部门,不具备真正的社会“中介”性,工作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同时,目前实施商品质量检测所依据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可操作性不强,过多限制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针对农资流通和监管存在的问题,目前应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要畅通流通渠道,规范化肥经营。对符合相应经营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同时全面清理挂靠经营,并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二要降低准入门槛,有条件地放开农药零售。对现行农药流通体制进行适当改革,有条件地允许合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农药经营。三要尽快修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使有关检测机构成为真正独立的“中立”机构,确保检测不受行政干预,使检测更具真实性和权威性。四要理顺体制,提高效能。鉴于农资商品的重要性,应进一步明确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划分,整合执法力量,节约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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