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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关税调整折射中国经济发展新动向
时间:2007-7-6
今年上半年,我国除严格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继续减让关税外,还适时调整关税政策,通过调整关税支持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同时落实和扩大区域贸易协作,使关税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上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表示,今年以来财政部研究出台的财税政策“组合拳”旨在缓解贸易顺差,着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专家指出,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关税政策主要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和管理,体现国家政治、经济和产业发展等国家总体的经济发展政策和方针,每一次关税政策调整都折射出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向。   运用关税手段抑制“两高一资”商品出口   2007年,我国充分运用调整关税税率手段,加大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两高一资”商品出口的力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表示,今年关税政策调整的目标就是减少贸易顺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在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问题上,进一步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   历数今年上半年国家调整关税的各项措施,不难看出国家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引导产业升级的决心:1月,对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继续执行1%的配额税率;自6月1日起对包括钢坯、焦炭、天然石墨等142项“两高一资”产品调高或开征出口关税。   专家指出,从构成来看,稀缺金属原矿、钢铁产品、化肥产品等生产能耗高或对环境污染程度较高的产品是今年关税调控的重点。这些关税调整政策的频繁出台,表明我国开始大规模运用关税手段调整进出口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关税政策调整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   扩大进口扶持制造业迈出关键一步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日前表示,我国正在研究出台缓解贸易顺差的财税措施,一方面在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出口关税等方面采取措施抑制出口,另一方面在进口关税和财政补贴方面出台政策,鼓励资源性和有利于技术创新商品的进口。   记者从财政部关税司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国及时调整了一些产品的进口税率,进一步降低了国内企业急需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以及棉花等农产品的进口税率,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在民用领域积极扩大进口,满足人民的消费需要,不仅扩大了内需,对保持贸易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也有积极的影响。   今年初,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据悉,在总共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中,涉及纺织机械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已于近日出台了具体实施文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标志着酝酿已久的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据透露,其他相关装备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将陆续出台。   进入2007年以来,我国还对配额外进口棉花实行的滑准税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新的滑准税在取消了进口棉的价格门槛、反映棉价波动、建立内外棉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也在一定区间内平滑国际棉价波动对国内的影响,建立了一个符合调控目标的价格杠杆,对稳定棉价非常有益。   另外,今年6月我国还对209项进口商品实施了较低的暂定税率。其中,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为0%-3%;值得注意的是,煤炭的进口暂定税率为0%。   专家指出,此举必将使我国煤炭进口量成倍增长,有助于缓解珠三角、长三角等大量用煤地区从内地运煤的运输成本,保护煤炭资源的战略性储备,也昭示着我国由煤炭传统出口国向进口国的转变,对我国经济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7大区域贸易优惠协定全面开花   《2007年关税实施方案》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方案,2007年,我国在继续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降低部分商品关税税率的同时,认真履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   近年来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一些自由贸易区协定和关税优惠协定,原产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时可以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同时我国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时也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区域优惠协定有七个:《亚太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非洲及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对台水果零关税政策、《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及《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记者从财政部关税司了解到,2007年,我国将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议,履行进一步的降税步骤。同时对又一批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产品按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实施零关税,并继续执行《亚太贸易协定》。   据悉,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对巴基斯坦开始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一阶段首次降税,同时,给予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区域优惠关税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贸易的发展。   作者:记者韩洁;黄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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