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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汇总
时间:2008-8-28
一是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的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取消了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    二是停止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取消铁合金出口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列入72029210、720292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四是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 7211 7212 7213 7214 7215 7216 7217 7219 7220 7221 722272237225 7226 7227 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   五是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的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l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一律暂停出口退税。   六是明确了出口复合竹地板的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税[2005]93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七是明确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说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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