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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与化肥相关的新法规
时间:2005-1-24
       针对目前一些地区假冒伪劣化肥生产屡禁不止的问题,今年1月1日起,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施行《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化肥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也曾于上周表示,国家质检部门将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根据不同化肥生产企业的情况,实行分类监管,以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分类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关停并转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低劣的化肥企业。记者就《办法》出台的背景、重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具体措施,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全国打假办)的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在总结山东、江苏、四川和湖南四省化肥集中打假整治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04年11月9日,在江苏连云港市召开了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现场会。之后,研究制定了《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并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次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集中整治的目标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化肥生产质量监管制度和防范区域性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在2至3年时间内,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中小企业优化整合,调整结构,创立一批优质化肥产品品牌生产企业群体,形成一批优质化肥生产基地。整治工作重点是落实责任制,摸清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质量状况及动态消长等底数,建立生产源头的信息数据库或企业质量档案;起草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并落实整治措施,细化整治责任。      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质检部门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跨地区案件、大要案等,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对违法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企业或窝点,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予以取缔的建议,同时将这些企业或窝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人代表、业主等纳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建立方便人民群众的举报工作方式,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查实的案件按规定兑现奖励。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检部门,在1月15日前将各地化肥质量状况和重点整治区域上报总局,要求各地在落实化肥质量问题集中整治责任制行动中着重考虑四个问题:一是如何强化地方责任;二是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的工作;三是如何强化日常监管;四是如何建立治本之策。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假劣化肥生产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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