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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出台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相关政策
时间:2009-12-7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通知》决定,今年将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收储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通知》称要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对指定的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 此外,鼓励南方饲料消费大省积极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上海、江苏、广东、福建等16省(区、市)的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加工企业在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运到本省的玉米,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分)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中央直属粮食企业享受同等补贴政策。 中国还将继续实行东北粳稻(粳米)运费补贴政策,具体标准按2008年标准的50%执行,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2010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本省)。其他补贴政策及要求继续按照2008年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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