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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行业:遏制无序竞争
时间:2012-4-24
4月18日,工信部印发了《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这将使此前工信部公布的磷铵行业准入标准落到实处,有效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磷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磷肥行业健康发展。业内人士认为,《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会避免磷铵行业长期以来各企业之间无序的竞争,利于行业整合,对我国磷肥行业是长期利好。  政策  《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和《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1号公告),工信部制定了《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建成投产的磷铵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简称《准入条件》)是工信部去年9月发布的。《准入条件》提出,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准入条件》还提出,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准入条件》明确,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要求,申请公告的磷铵生产企业,应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磷铵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同时符合各省磷肥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意义避免磷铵行业无序竞争  长期以来,我国内磷肥产能过剩。因为此前我国磷肥行业的项目建设由企业和地方自行决定,相关部门缺乏对该产业的系统规划和宏观调控,因此造成了目前产能过剩,资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磷肥产能约2000万吨,而国内最大年份的需求量也仅为1200万吨,磷肥行业深陷产能过剩困境,准入管理是为了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资源方面,我国磷矿虽然多,但是平均品位仅为17%。据了解,我国保有磷矿资源储量为167.86亿吨,但可开采量只有21.11亿吨,其中品位大于30%的富矿仅占6.6%,只有11.08亿吨,主要集中在云、贵、川、鄂4省的八大磷矿区。  由于磷矿在各种磷肥生产成本中占25%—50%,对于大多数磷肥厂而言,价格太高的磷精矿用不起,因此,在磷肥生产中企业就会使用有限的高品位磷矿资源而废弃中低品位的磷矿资源。这样,就造成了磷资源的利用现状极不合理,不仅浪费了中低品位磷矿,也使得我国高品位磷矿的供应呈现紧张的局面。  《办法》强调要制定磷肥行业发展规划,这将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环保和磷矿石资源可持续利用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办法》明确,不能保持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条例的公司将被监管部门勒令整改。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对行业整合形成指引,利于规范的大型龙头企业收购兼并小型不规范企业。从而遏制磷肥行业产能过剩,裁减落伍产能,加速磷肥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使我国磷肥市场向供需均衡方向发展。  影响长期利好磷矿资源上市公司  根据《准入条件》,三年内,国家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这也意味着,目前国内磷铵行业盲目上马、产能扩张无序的局面有望得到控制,行业的发展将有望步入一个规范、有序的轨道。在产能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国内磷铵的价格将会趋于上升,同时也带动上游产品价格的攀升。  《准入条件》中明确,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高品位磷矿资源非常稀缺,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度进入市场的难度较大,随着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磷肥企业陆续退出市场,磷铵产品价格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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