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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实行农药定点销售
时间:2007-6-15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青岛市农委与市工商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全市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定点销售的通知》,在我市全面开展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工作,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实行农药定点销售,主要是要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建立农药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经销台账制度,实行可追溯性管理;二是建立单独存储、专人专管制度,对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单独存放、专人专管;三是建立定点经营责任制,各区(市)农业、工商部门与定点销售单位签订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责任书,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四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销售假劣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定点单位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予以摘牌;五是建立农药质量抽检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农药产品进行抽检,及时通报抽检中发现的农药质量问题。     目前,全市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实施方案已经确定,具体工作已全面铺开。各区市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上报辖区内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定点单位名单,经市农委和市工商局严格审核确定后,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同时,以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为契机,农业、工商部门将组织对本辖区内农药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农资市场经济秩序。(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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