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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将启动紧急需要管理
时间:2007-9-28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近日下发通知,对刚刚制定的《紧急需要农药管理规定》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受气候异常以及病虫本身发生规律的影响,我国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复杂。为了做好紧急需要农药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紧急需要农药管理规定》。紧急需要农药管理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应对突发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造成的灾害,而紧急使用某些尚未登记或已禁用、限用农药的管理措施。目的就是应对近年来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异常发生情况。   申请紧急需要农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正在发生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并且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对人畜健康危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无相应登记的农药产品或虽有已登记的农药产品但由于抗性等原因,无法适时、有效控制、消灭有害生物。”   草案规定,一旦发生重大灾害,由省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应当在收到紧急需要农药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根据专家组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意见审批紧急需要农药申请,并及时公告批准使用农药的品种、地域范围、使用范围、时限等有关事项。省一级政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紧急需要农药使用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王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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