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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5-3-11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农农发[2005]004号   关于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耕在即,正是种子销售和农民购买种子的高峰时节。但据调查和有关情况反映,一些地区的种子市场秩序依然较为混乱,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屡有发生,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利益。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指示要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扭转种子市场混乱局面。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联合行动,组织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 各级农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3月4日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精神,落实《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农市发[2005]2号)和《2005红盾护农方案》(工商市字[2005]第7号)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集中时间和精力,全力开展重点作物、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的执法检查。农业和工商部门要联合行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查处农民反映强烈的虚假标签和广告、假劣种子、未审先推等问题。春耕备耕期间,要加大市场检查强度,扩大检查活动范围。要注重检查工作重心下移,不留死角。要做到明察暗访结合,正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结合,正面引导教育和依法严肃处理结合。对市场检查情况,各地要加强总结,定期上报。 二、加强监管,全面核查清理市场经营主体 各级农业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种子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清理。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变更营业执照。对于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不相符的,尤其是注册资本和经营种子种类不一致的,要坚决予以更正。对于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工商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1]20号)的要求,认真核查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无证照经营的,要严格予以取缔。各地农业和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本次清查,要建立起密切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掌控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种子者情况,切实做好对种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 三、密切配合,严把市场经营准入关 各地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 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种子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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